时间:2017-04-06 14:24:2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呢?双方仅对签订时间存在异议时,可否认定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免除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予以了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0月13日至天津市美德克斯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焊接工程师。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2016年6月17日张某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今公司与我签合同,因时间有疑议,暂未签订”。双方对于时间有疑议的解释为:公司于2016年6月开始要求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起始期限填写为2015年10月13日,张某对于签订时间存在异议,故不同意签订。
2016年11月7日公司因张某拒绝续签合同、未申请休假擅自离岗等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张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
2016年12月28日,该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请求。公司不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自2010年张某入职后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应视为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庭审中经询双方虽然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异议,但公司系要求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改变张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故对于公司主张该期间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