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2-05-13 14:15:3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哪些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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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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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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