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

时间:2024-01-19 12:45:1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静安区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及静安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上海自然博物馆、南至静安雕塑公园、西至石门二路、北至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具体门牌号:慈溪路63弄22-30号(双号);石门二路154弄2-6号(双号)、7号、9号、15-19号(单号)、31号、33号,156-158号(双号),170弄3-21号(单号),180号,186弄3-27号(单号),188-194号(双号)。(详见附图)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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