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固定年化收益的实质是什么?

时间:2017-03-04 19:56: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标题:合伙投资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固定年化收益的实质是什么?

导读:在对合伙进行投资时,根据合同的规定不同,法律关系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同时影响到合伙人、担保人等各方的责任承担。那么,约定固定收益的投资款如何收回,固定年化收益的实质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一、案情简介:合伙投资引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11月、12月,被告北京B公司分别与原告周某某、田某、瞿某某、聂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加盖了被告北京A中心的公章。原告认购了由B公司发起设立的A2组团项目,并于当日向A中心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12个月,固定年化收益为10%,资金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次日,每半年支付一次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及本金将于付息日及到日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被告C公司、杭某某承诺为原告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履约回购担保函》。但直至四原告投资期限届满,也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

2015年1月10日,A中心、C公司及D公司共同向原告发出《关于安置房兑付的函》,函中称因资金困难导致迟延支付原告本金及收益,并承诺自本息到期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本金及收益之日止,标准为延期本金年化20%,并做出相应的还款安排。函中承诺,无论任何原因,如三被告违反上述还款安排,原告可随时向任何一方或者三方主张立即清偿全部的本金、违约金。同时,C公司、D公司还承诺,自愿按照未付本金部分的日0.2%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原告至起诉时都并未在三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内收到任何一方偿还的兑付的本金和收益。

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除原告诉称的C公司、D公司承诺自愿按照未付本金部分的日0.2%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以外,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根据四原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原告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企业风险,即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现原告投资期限届满,被告A中心应当向原告偿还投资本金及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中心、B公司、C公司、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的本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杭某某对前述投资款本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固定年化收益的实质是什么?

“固定收益”意味着在基金到期后,投资人可以获得本金和固定的年化收益,不承担企业亏损的风险,也不支付基金运营费用。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虽名为合伙,但“固定收益”的约定体现了其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原告的投资款事实上成为了A中心承担的债务。

而B公司作为A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根据《履约回购担保函》,杭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原告已取得约定投资期间的收益,故杭某某只应对尚欠原告的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根据《关于安置房兑付的函》,各承诺人均负有自本息到期日起按延期本金年化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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