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资瑕疵? 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时间:2017-09-07 14:28:0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引纠纷 公司诉至法院

2004年12月9日,A市河口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河口区工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录、2004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中均记载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2007年6月1日,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07年5月31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录中均记载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袁某和原告张某。

2008年3月23日,原告张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查阅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并由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2008年3月24日签收,但被告A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上资料述进行查阅。

此外,原告张某一直没有向公司交纳股金。

什么是出资瑕疵? 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石珍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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