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组织形式

时间:2018-04-01 11:09:3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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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公司上市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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