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缺少鼓励长期投资和技术创新的税收设计

时间:2018-06-21 16:18:5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关于私募基金的自律,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对基金本质的背离。“与单一主体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相比,私募基金依赖对外募集形成可投资本,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投资决策,对基金投资者负有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这是私募基金的本质所在,也是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逻辑所在,符合全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普遍经验。” 展望未来,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为长期资本形成提供强大助力。

为此,应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务创新发展,具体来说,有两方面需要重点着手: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从更深意义上看,税收有三重价值,一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从而为公众提供安全、秩序、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二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收入不平等和代际传承带来的社会不公;三是调节经济活动,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但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已经启动,并且得到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我们期待税收政策能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发展的历史大局中再进一步,更加重视税收的第三重内涵,全方位推动技术创新,契合投资基金活动特征,作出有利于风险投资、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制度化安排。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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