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案件之诉讼时效问题

时间:2018-07-10 15:05:31  作者:胡博晨 律师  文章分类:维权常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间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起算点。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五条,权利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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