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6 14:31:53 作者:济南专业劳动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公司,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公司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