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出现不公行为如何维权

时间:2017-06-10 20:28:44  作者:姜世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签订安置协议后户主自行拆除却无补偿

2001年8月1日王某办起了宝兴饭店,2005年2月22日,临高县政府决定在宝兴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临府[2005]20号《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临高县建环局牵头组织对宝兴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并限于2005年3月18日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同时责成临高县工商局注销或终止宝兴饭店的营业执照。临高县建环局根据被告临高县政府的授权,于2005年5月19日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王宝永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临高县建环局补偿36000元给原告王宝永,原告王宝永须于2005年5月25日前自行拆迁宝兴饭店。协议签订后,临高县建环局依约给付了原告王宝永拆迁补偿款36000元,原告王宝永亦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宝兴饭店。后临高县政府未支付补偿金。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被骗在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上签字,其后才发现拆迁人当初承诺的安置补偿标准根本是一纸空文,之后围绕该合同进行一系列的诉讼,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因被拆迁人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被拆迁人也根本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同时,因为征收集体土地、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拆迁范围之外擅自实施拆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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