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争议房屋产权有异议,应当如何确定权属

时间:2017-11-27 14:57:4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对争议房屋产权有异议,应当如何确定权属

补充协议约定,为了将中百大厦项目用地从建设银行贷款和赛福尔公司欠款所涉诉讼而进行的查封中解封出来,A公司同意帮助B公司归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730万元,归还赛福尔公司600万元,B公司同意用合同约定其所获裙楼1、2、3层由A公司售后优先受偿,B公司须在借款期满后一年内以商场招商收入偿还A公司债务;如到期不能归还该款,A公司须按B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须经B公司同意并报B公司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收购并处置,总金额超出B公司借款部分,由A公司全部付给B公司。(借款协议书》约定,为了完成项目土地转让手续,A公司暂借给B公司726万元,B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必须归还,如到期不还,B公司同意用中百大厦所得的第1、2层房屋由A公司销售后优先受偿等。拥有大厦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B公司享有争议房屋产权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约定,案涉裙楼1~3层属B公司所有。在中百大厦建成后,房地产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B公司办理了争议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该争议房产的产权应属于B公司所有。虽A公司对该房屋产权一直存有争议,但A公司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其异议不能成立,已裁定予以驳回;此外,对于争议房产的权属,A公司本应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寻求救济,但其一直怠于行使诉权,在此情况下,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认定B公司享有争议房屋产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架空层

A公司认为,即便按照合同约定裙楼1.3层属B公司所有,现房产证所载明的1层也并非合同约定的争议层1层,房产证载明的1层实际为架空层0层,为消防通道层,合同约定的1层应为该层之上的第二层,B公司应得的部分是目前大楼的2&3&4层。经审查,合同约定裙楼建8层,B公司拥有1.3层;目前裙楼已建设完毕,包括A公司所述0层在内共8层;A公司所谓作为消防通道的架空层0层即地面以上第一层,目前除少量用于消防通道外,其余部分用做国恩酒店的大堂、精品廊、瓷器店等商务用房;A公司认为约定属B公司享有的第四层已被A公司抵押并变卖给他人用于偿债。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现裙楼地面以上第一层从结构到用途显然与上述定义不符,不应视为架空层。由于裙楼楼层数与合同约定相同,并未因A公司所谓的架空层出现而多出一个楼层,因而目前的裙楼8层即应视为合同约定建设的1.8层,地面以上第一层即为1层,从该层起算至第三层按照合同约定即应属于B公司。另外,A公司已将第四层抵押并变卖他人偿债的行为与其辩称的地面以上第一层为0层架空层、2~4层属约定为B公司所有的主张相矛盾,该行为亦证明了地面以上第一至三层属B公司,第四层以上属A公司所有的事实。再者,在A公司提交南昌市档案馆备案的中百大厦设计图、竣工图中也不存在架空层0层。因此,A公司关于房产证载明的1层属合同以外的架空层0层,不属争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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