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骗取巨额财物,犯合同诈骗罪

时间:2017-07-29 23:29: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利用合同骗取巨额财物成被告

200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以圣加罗纺织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许某所有的当湖佳嘉装饰材料店签订一份实木地板等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2006年3月9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支付2000元定金的情况下,从许某处骗取实木地板等装饰材料,价值共计79303元。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批实木地板等装饰材料低价销售给平湖市华杰装潢有限公司,得赃款53500元后逃匿。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许某书面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价值7730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已经退清了全部赃款,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呢?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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