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不知情一方应承担偿还责任吗?

时间:2017-07-10 17:00:04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不知情一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来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

原告莫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男)分别于2010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0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总计借款130万元。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截止2011年4月25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30万元。但借条出具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男)与被告陈某某(女)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诉讼来院。

法院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俩被告间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男)共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原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写明被告陈某一人为借款人,借条出具后,俩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均不能证明与原告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该笔借款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俩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不知情一方应承担偿还责任吗?

因熟悉相关婚姻以及婚姻财产的相关法律,夫妻双方对外承担债务发生纠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想要咨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家庭或每一对夫妻之间因对外债务产生的问题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不知情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也是不一定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出现上述问题之后能够寻找专业的律师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不知情一方应承担偿还责任吗?”的解答,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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