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7 11:32:36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配偶另一方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吗?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法邦网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被告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给善意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印象小区2号住宅楼2单元1203室房产一套,并且双方在购房合同的购买人处都签了自己的名字。房屋交房后,原告由于工作繁忙并没有装修入住,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瞒着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私自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且原告发现该房屋被他人非法装修,原告坚决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售,并且该房屋原告尚未办理房产证手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允许出售,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前,被告曾打电话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原告否认与第三人进行过通话,无论被告当时是否将电话给第三人接听,上述事实至少说明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时已经意识到被告应当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同时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签订协议书两日后,被告就将一部分购房款转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并由原告偿还了其公积金贷款。原告称该款项是被告向他人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明显违背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事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系路奕和李瑾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丈夫出卖共同房产 妻子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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