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