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15:57:3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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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纠纷郑思琪律师解答:通常情况下,股东和公司是分开的,股东私人借款,债主不能起诉公司还钱。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但是几个例外,(1)如果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如借款合同上有公司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能代表公司借款的行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2)如果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当股东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比如广州市天河区这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公司的股东夏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郭某签订一份《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夏某以20万的价格出售10%的睿某企业股份,郭某直接将20万汇入睿某企业账户,并且用于睿某企业的经营。后法院认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判决夏某和睿某企业共同还郭某20万。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自标的企业收到甲方支付的投资款之日起满三年后,甲方可以提出由乙方进行合伙份额回购并办理相应合伙人/合伙份额工商变更手续,回购的价格为甲方向标的企业支付的投资款。 同时,乙方还应支付与甲方支付的投资款相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固定年化10%计算”,与合伙经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相违背,结合郭某未登记为睿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事实,《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属于名为合伙份额转让实为借贷的情形,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案涉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缔约双方系郭某与夏某,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夏某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 郭某要求夏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睿某合伙企业以“标的企业”名义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收取案涉借款,系资金的实际使用人。 睿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系夏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郭某要求睿某合伙企业对夏某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执业以来,长期深入研究和分析借款纠纷,熟悉债权债务处理起诉和执行程序。可以委托代理各类欠款纠纷和借款纠纷,对私人民间借贷案件、公司间借款纠纷案件、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等有丰富职业经验。能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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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收集与组织:指导当事人补充借据、沟通记录、款项用途凭证等关键材料,强化举证能力;
3. 诉讼代理服务:代理一审、二审程序,针对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争议(如 “投资款” vs “借款” 认定)提出专业抗辩意见;
4. 执行阶段协助:在判决生效后,协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讨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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