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16:04:0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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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很难通过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是格式条款来抗辩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的案件,员工刘某提出竞业限制协议书是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华某公司签约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提示义务,故违约金条款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没有支持刘某的说法。
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理由是:双方曾两次签订协议,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且离职后收到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协议的函件并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裁判内容】
关于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刘某与华某公司于2016年8月、2019年8月两次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华某公司在刘某离职后,向其邮寄《关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函》并按协议约定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收到函件并领取补偿金,可印证其对协议的知晓及认可。故刘某关于协议无效及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属格式条款应排除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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