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竞业限制纠纷律师 离职入职同行公司 违反保密协议

时间:2025-09-09 16:06: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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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约定离职两年禁入同类公司,有效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不得在同类型公司上班,即使离职后公司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也是有效的。若员工离职后擅自到与原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上班,即便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法院也可能判决员工支付违约金。 

 

比如广州市番禺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明确在职期间签的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离职后依然有效,即使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有效。 

 

 

【法院裁判内容】 

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涉案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劳动者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约定,本院认定合法有效,理由如下: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现行司法解释有处理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标准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裁判。景某公司与扶某某在《员工保密协议书》中约定从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起支付经济补偿,只是未约定补偿标准,并非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可按上述规定解决。据此,扶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景某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并主张《员工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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