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16:11: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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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若约定员工不得入职同类业务公司,该约定在法律上属于竞业限制,公司应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若协议仅约定员工离职后禁止从事某行业,却未约定公司需支付补偿金,这类竞业限制协议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一般来说,若员工仅入职其他单位,未泄露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竞业限制无效。
例如广州市黄埔区某案件中,员工曹某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两年内不得入职同行业公司,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公司起诉曹某入职同行公司,要求支付数十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最终判决曹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内容】
关于保密协议的继续履行。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与曹某模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该协议未约定给予曹某模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公司一审虽主张工资中包含竞业项目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曹某模的工资构成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也未举证证明曹某模知晓并同意工资包含该费用。因原告公司未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其要求曹某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显失公平,一审认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对曹某模无约束力,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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