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补交保险的疑问

我是2010年12月31号进入公司的,试用期两个月,从3月1号应该转正了。一直到今天公司才给我们签合同,而且合同签订的时间是从2011年4月1号开始。交保险也是从4月开始交,3月份的保险不给交,也不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到我们手中。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2-状态:未解决]
孙心远律师的解答:

你好,单位这么做违反劳动法,应该从你进入公司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有为员工交纳社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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