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工资结算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3月26日进的公司,4月16日申请离职。4月20日正式离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5200元,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6500元。
然后关于离职工资结算,公司说没有满一个月,只给试用期工资约定的80%,说是去掉培训费用,请问是这样子的吗?是合法的吗?
补充提问:
按照工作日22天算,我上班18天(中间请假一天),5200 / 22 * 18 * 80%= 3403.6元。这样是合法的吗? 有规定说,试用期离职,员工是不出培训费的,更何况,我没受到任何的培训。应该是5200 / 22 * 18 =4254.5元 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4-19-状态:未解决]
赵斌律师的解答:
1、试用期工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发放,约定发放的标准应当不低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来发放。
2、如果你进入公司之后,公司没有为您支付相关培训费用进行培训,只是简单的入职培训,则无法成为扣除您培训费用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