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劳动法有没与离职工资发放时限的相关规定

上个月九号我提出离职,二十几号与相关部门办理完成交接工作,当时结算了工资但至今没有拿到钱,打电话问了两次都说工资资金紧张让我再等等,不仅如此,到目前还未将我的社保办停,使得我现在的公司无法将我的社保转过来因而无法缴纳四月的社保,对此我的前公司表示将在下个月进行办停。我想请问一下对此劳动法有没有规章条款可以进行约束,并且我的四月社保无法缴纳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4-20-状态:未解决]
赵斌律师的解答:

1、由于是您主动提出的辞职要求,故从提出之日起往后计算三十日后,劳动关系解除。
2、工资已经结算但没有交付,您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并且支付相应延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您的社保应由原单位补齐。
具体事宜,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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