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5 10:44:54 作者:韩晓良律师 文章分类:反思展望
“见义勇为”何其难?
一起“见义勇为”确认案,本该在法定期限内(河北省内规定一般情况下15日,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严格依法得出拟定结论,但是,在长达四个多月(2015年8月4日至12月15日)的今天,虽经屡次促催、屡次交涉,依然没有结果。托词竟然是:工作忙、私事忙、领导忙、领导病了等等诸多理由。推诿之词,不言而喻。“见义勇为”确认,真的难吗?
事实上,对于党员干部来讲“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涉及家风、国风、社风的大事?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素来崇尚“见义勇为”的良好美德。但在今天,作为确认机关的某市“政法委综治办”消极拖延“见义勇为”确认职责的行为,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对正义良心的信仰!作为党委政法委,本应作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履行法律的典范,但却成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帮凶,实在令人汗颜!
自古以来,“为官不为”是大忌。如今,这种行为又是中央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所不能容忍的。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否则,不如回家卖红薯。对如此官员,国家不容、人民不容。让其下马,是其必然。否则,何来震慑那些吃着财政却不为国家办实事的腐败官员?因此,法治,只有在该罚则罚,罚当其罪,违者必究的情势下,才能彰显本色。奖勤罚懒,才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工作动力以及对法治中国的信心!在目前中央大力反腐的政治形势下,这些官员的行为,是何后果,我想国家和社会自有公断!
在此,期望各级党委党员干部切实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周围,切实落实好党的大政方针,认真学习和落实好“三严三实”精神,为实现中国梦增砖添瓦,而不是“阳奉阴违,口号喊得亮却“干打雷、不下雨”甚至,做出一些连自己都无法饶恕违背法治中国的行为。
针对本案,我的观点很明确——为官不为者,下马!只有让违纪违法者付出其应有的代价,才能唤起民众对中国法治的信心!也只有此,才能使我党永葆青春、政治清明,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也只有此,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中国法治任重道远......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
第十三条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