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检方撤回对李庄漏罪案起诉 法庭裁定准许

时间:2011-04-23 17:30:4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布,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10时21分,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相关提示] 检方撤回起诉不等于李庄无罪,法庭准许撤诉的后果有两各可能:一是检方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二是撤销案件。李庄案属哪种结果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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