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 交警和法官都是畏上不畏法

时间:2011-06-03 10:14:24  作者:张学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丽水有个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案子,交警主持调解时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等均按09年标准计算赔偿额。当事人经咨询律师后提出异议,认为09年标准过低,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应当按浙江省统计局布的2010年标准执行。交警答:如果你起诉到法院是按浙江省统计局布的2010年标准执行的,但我们交警调解执行的是省交管局文件规定的标准,因为省交管局尚没有下发新的文件,所以我们交警必须按现在文件执行09年标准,如果不同意调解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杭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05年搞了一个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会议纪要,按当时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杭州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伙食补助费统一为每天15元。08年对这个会议纪要再修订时这个标准也没有改。但杭州市政府2007《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07年我在拱墅区法院代理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时主审法官问我主张每天50元伙食补助标准的法律依据时,我将杭州市政府的这个文件向法庭提交,主审法官经休庭请示后说,领导说了杭州中级法院尚无新的规定下发,目前还是按每天15元老标准执行,并说当事人如果不服可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上周在西湖区法院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法官主持调解,我同样提出每天50元的主张,法官坚持说伙食补助费第天15元的标准没有改变,如果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按此标准判决。

    由上可见,交警也好法官也罢对法律规定是清楚的,但他们已经养成了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模式,在执法和审判案件时习惯于按上级红头文件或者上级领导意图办事办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之相矛盾则必须为此让路。“依法行政”“依法判决”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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