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将您所说的“被诉法人”理解为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通常所说的“老板”?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那么,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它们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一个主体没有义务承担另一主体的民事责任。所以,如果没有约定老板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您所说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公司老板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