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归责
时间:2008-08-17 11:59:16 作者:雷锋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各种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惟一的免责事由在于受害人的故意。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