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及无证驾驶肇事 交强险赔还是不赔?

时间:2011-11-17 23:19: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醉酒及无证驾驶肇事 交强险赔还是不赔? 发表日期:2011-11-17 17:33:51 浏览次数:8

一、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理解与适用的现状。
    《交强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其作为法律适用问题争议不断,其中争议最大的、也是较难把握的当属《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的规定。《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因上述四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各地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大相径庭,即使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因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也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为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并可追偿外对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不予赔偿。而且如果出现这四种情况保险公司仍然予以赔偿,则将使得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也有人认为如果发生上述四种情形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会出现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无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这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相悖,故认为对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为由的免责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即使是第一种观点,对抢救费的定义也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以医疗费限额一万元为限,也有人认为应以医疗费限额加死亡伤残限额共十二万元为限;有人认为应仅就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也有人认为应就受害人人身损伤的所有项目予以赔偿。
    二、从法理上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进行适用于解释。
    如果仅从法理上对该条款进行适用与解释,其实是比较容易的。《交强险条例》作为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情形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应当对《交强险条例》予以采纳适用。而且保险公司均将该条款做成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暂不考虑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从形式上看,法官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对该条款予以采信。
    再谈对该条款的解释。按法理学的要求对法律的解释按照位阶排列一般有文法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前一位阶的解释方法优先于后一位阶的解释方法,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推翻位阶的优先性关系。那么从文意上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可得出以下结论: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二、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害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三、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仅限于抢救费用,后期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不应计入抢救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有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三、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在审判实践中的探讨。
    交强险的出台就是“基于国家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而且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负有审判职能,还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如果严格遵照法理去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则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我认为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与解释可以这样操作:
1、对《交强险条例》予以适用。
2、对发生《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共计12万元)对受害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损失(不限于抢救费)负垫付责任,并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3、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及垫付的责任。
这样一来不仅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不会降低对违法驾驶的惩罚力度,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对保险公司来说也能通过向致害人追偿来弥补损失。
    最后建议赣州市中院就此类问题统一做法,给出指导性意见,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外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将上述四种免责情形明确详尽的告知投保人。这样既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又能给潜在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违法者敲响警钟,从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钟晨辉)

 

长沙律师陈平凡摘入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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