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3 22:01:0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评析
一、A公司申请所有权登记时所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那么委托代建合同等材料并不是该要件之一,很显然也不属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从案情可以看出,A公司是在提交了上述要件以后房管局才为其颁发所有权证的,即要件是齐备的,既然要件齐备,房管局撤销为A公司颁发的所有权证是错误的。
二、房管局为A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正确,注销所有权证无依据
本案有两个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向房管局申请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源于A公司通过有关程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法律关系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彼此独立。B公司与A公司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是由第二个法律关系衍生出来的,从登记资料反映不出其是所有权人的证据,B公司对大楼的占有、使用、收益也不能证明其是所有权人。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实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该规定中的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了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行为。那么即使委托代建合同和8.27会议纪要等资料明确了该大楼权利归B公司,根据该规定,也是一种转让关系,即A公司取得所有权证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综上所述,A公司提交的登记要件已充分说明了其完全拥有该大楼的所有权,该大楼的所有权是明确、清楚并无争议的,市房管局颁发所有权证并无不当。而A公司不提供委托代建合同等文件,并不影响该大楼的权属的确定,也不构成申报不实。被告市房管局向A公司发证后,又以A公司隐瞒重要资料,影响其对该大楼的权属的确认为由,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提示:该房屋所提供的必备要件齐全,办理程序合法,登记机关以未提供委托代建合同、会议纪要为由认为当事人隐瞒重要资料注销产权证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