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郑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邱某,并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邱某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擅自将郑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中的“土地使用者”涂改成“邱某”,并一直持有此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当作有效证件长期使用。1996年,邱某以此房屋作为抵押在银行贷款75万元。房产管理局在审核了邱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擅自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后并未提出异议,办理了抵押手续。后邱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将房屋以135万元价格卖与杨某,清偿了银行贷款。1998年10月26日,邱某与杨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杨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房产管理局因他人举报开始调查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涂改情况,于1999年5月31日作出《关于撤销邱某、杨某房产交易和杨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撤销决定》认定:杨某与邱某在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产权转移登记时所提供的署名为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的主要内容被涂改,系涂改后伪造的。根据相关规定,该宗房地产的交易、登记行为不具合法性,决定撤销杨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杨某不服《撤销决定》,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杨某已补领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