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3 22:10:4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评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争议的房产系胡某在结婚前购买,因此属于胡某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胡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应当办理登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200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赠与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胡某与张某虽签订了书面房屋赠与合同,但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胡某与张某离婚后,要求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可以撤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赠与合同。
提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赠与合同可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