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1 10:14:2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机关工作人员 (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工龄 待遇比例 工龄 待遇比例 不满10年 40% 不满10年 50% 10 – 20年 60% 10 – 20年 70% 20 – 30年 75% 20 – 30年 80% 30 – 35年 82% 30 – 35年 85% 35年以上 90% 35年以上 90%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制度,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资金渠道不同,近年来,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到2006年底,全国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出企业2倍多,随着津补贴改革的到位,待遇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赶不上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的退休金,社会反应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缴费,待遇水平高,企业职工缴费,待遇水平低,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和吸引人才到企业工作,影响到人员流动。三是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其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保证正常发放,产生拖欠。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些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有的还建立了个人账户。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参保人员1910万人,其中,工作人员1513万人,离退休人员397万人。从试点情况看,由于待遇与缴费不挂钩,计发办法没有改变,仍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待遇,导致退休审批、基金管理与待遇计发责权分离等新问题。近年来,为配合事业单位总体改革的进程,由中央编办牵头,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机事企分开。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对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认识尚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事业单位改革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先行改革。二是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进行。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单独制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离退休分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维持现有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退休人员纳入新建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老中新分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五是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并适时调整。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而言,主要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水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制度完全一致,基金单独管理,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对新老计发办法差额部分,由单独建立的职业年金来弥补,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近期,四部门将正式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交改革方案,待讨论通过后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三、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尝试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筹集由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各分担一部分,有的地方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有的地方只建个人账户。 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2004年以来,劳动保障部制定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决定和三个部颁规章颁布实施,确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一制度体系,体现了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管理运营、政府加强监管的原则。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如何建立企业年金作了规定,主要原则和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要实行年金制度,必须首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二是确定了制度模式。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方式,参保人员将来的待遇高低,取决于缴费多少和投资运营收益。三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职工都应当享有。当然,具体到每个人享有的标准,可以按照贡献大小、资历长短等因素,适当有所差别,体现激励作用。四是明确了费用来源。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但不能只由一方缴费。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五是规定了待遇领取方式。年金待遇可在退休后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定期领取。六是明确了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广泛的集体协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必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对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方式、享受年金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企业年金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截止到2006年底,有24000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964万人。同时,基金规模有较快增长。1991—2000年的10年间,全国企业年金规模不到20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不到20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已达1300多亿元。 五、立法建议 1.关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建议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这一群体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随着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发展,将来一部分人稳定生活在城镇,一部分人回农村生活,没有必要单独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权益是有保障的。 2.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也就是说,将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账户为主。建议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为下一步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奠定基础。 3.关于统筹层次问题。目前财税体制下,各省利益的相对独立性造成跨省调剂基金十分困难,加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管理手段滞后,全国统筹难以一步到位。建议目前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宜,待今后条件具备时再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