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法衔接:正确理解“实际取得”

时间:2011-09-20 19:55:4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7月份或8月份的工资,到了9月份才发放到手该如何计税?”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连日来,针对新旧税法如何衔接的问题三亚市民向市地税部门咨询量最大。

  “正确理解‘实际取得’这一概念,才能准确执行新规定。”昨天,记者从三亚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科了解到,新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适用10月份以后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情形。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费的适用问题上,明确了: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应在10月份及以后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称,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纳税人依法应该在9月份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谈到的‘实际取得’不是实际发放时间,应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的所得。”有税务专家指出,把“实际取得”解释为:“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是不符合征管实际要求的。

  如:某单位于今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3500元。此工资应在8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9月份征期申报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

摘自: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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