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 查看全文>>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 查看全文>>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 查看全文>>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 查看全文>>
(一)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 查看全文>>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