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凡律师文集-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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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 查看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 查看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组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 查看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 查看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 查看全文>>

·论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 查看全文>>

·论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 查看全文>>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常年顾问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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