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得到详细明白的解答,谢谢
我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后对方称其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案件由民事变成刑事案件,我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方找来两个证人证明对方的轻伤是我打的,但是这两个证人存在不在现场、案发现场于真实现场不符(真实现场为楼洞内,其证人却作证说是楼洞外)的情况,后检察院经过调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并且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在楼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字样。请问1、两个证人是否构成伪证罪?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在楼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字样,是否就能证明两个证人已经做了伪证?2、我可以以伪证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吗?3、可以不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起诉认定其做了伪证,致使我的名誉和精神遭受损失,要求赔偿吗?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10-19-状态:已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两个证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详细、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