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购铺

于2010年9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商铺的定购协议(并交了25万定金),协议上约定2011年5月30日签合同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约履行,房产公司要赔付双倍定金。可到今天该房产公司才通知去签合同,并说要明年才能交付使用。请问可以签合同吗?并且赔付双倍定金吗?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10-21-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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