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债务
本人因为前夫在我们离婚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村经济社借钱开公司,借钱前我们已分居很多年且立下经济相互独立的签名字据。但后因前夫无力偿还,村经济社向法院起诉。要拍卖我家祖屋,房屋是我父母赠与我的,房产证也是我的名字,而且房屋是我和儿子唯一房产,且此房屋和前夫从没一起生活过。但法院以夫妻续存期为由拍卖房屋,发通知要我迁出。我找人大帮助,人大找了法院执法官,执法官叫约被告三人一起谈,后了无音信。我亦没迁,其间没人拍卖,后法院没通知我的情况下又变卖给甲,甲今天在没法院通知下,拿法院判决书去供电局注销我电表登记,后又叫人强拆我电表。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0-23-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房屋属于你父母赠与你个人的财产且登记在你名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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