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物体引出交通,请问这事谁负责

我10月23晚上22:05分的时候,开车走省道207从平江回长沙,经长沙县大渔邮电局门时,被洒落满地的不名大石头,把车把撞飞了,低盘坏了,轮胎钢圈都坏了,摔在对面路边7-8米远的地方,动弹不得了。我当时打了110,他们交给了交警,把车托了,还要收我700托车费,开始他们也没说要费的。请问这事谁负责呀?交警收被害人的托车费合理吗?并且是在没有提示要收托车费的情况下,强收托车费合理吗??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10-25-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在交通要道上设置障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事故应当由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大队收取托车费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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