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我公司承租大厦写字楼1间,租期到2013年8月,现房东下发通知,告诉我们他要卖房,询问我公司是否要购买这个房屋。我公司不准备买他的房子,但我们还想继续承租这个房屋,请问
1.我们还有十几万押金在房东手中,我怕旧房东跑了,我们应该何时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承租,同时要求旧房东返还押金?
2.今天新一期的房租到期(我们是3个月为周期付房租),我们还应该给他付房租吗?不付的话合同中有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该怎么办?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11-01-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你好! 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已出租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1、出租房屋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你们可以要求原房东退还已交付的押金,然后和新房东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房屋转让而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通知房屋转让人和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房屋租赁
合同的继续履行和租金的交付、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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