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莫**,1989年8月24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女方:成**,1989年5月23日生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于农历2009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结婚登记,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双方自愿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合同。
二,女方嫁妆洗衣机,电冰箱,电动车自愿抵偿共同债务。
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女方剩余嫁妆全部归男方所有;
四;无共同债权;
五;女方自愿给予男方治疗费10000元;
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七;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后悔。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给予见证。

男方:莫**
女方:成**
2011年4月1日



男方起诉的胜算是否有把握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1-11-02-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你好!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是有效协议。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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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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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常年顾问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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