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条例前发生的工伤在执行后辞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谁支付

请问我是10年4月做的工伤认定,11年4月伤残鉴定9级,11年11月辞职,山东潍坊是按新旧标准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谁出?社保处还是单位?因为山东省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即鲁政发〔2011〕25号,实施后以前的条例同时废止,我到底适用于新条例还是旧条例?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1-15-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你好!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你是2011年4月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应当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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