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

行人在人行道步行,被机动车倒车撞倒,导致脚跖骨骨折,目前在家休养中,定期去医院治疗中. 事故责任交警认定 机动车全责.
咨询问题如下'
1.目前还在治疗中,病假休息. 治疗终结是以病假单作为依据吗? (哪种依据比较有信服力)
如果医院治疗结束后的恢复期如何计算?

2.主张各类赔偿 (财物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中,
有医疗发票,收入交税证明等可以作为凭证,
其他财物损失,护理费,营养费等以何凭证作为依据? 如果没有呢?双方协商?

3. 或者一定要进行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吗? 费用谁负担?

4. 治疗结束后,交警事故科处理是先协商,如果不行,,是不是就要主张诉讼程序了?

5. 治疗结束后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有吗?

6. 作为受害方,有啥要特别注意的?


谢谢,麻烦各位老师了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11-29-状态:未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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