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3 06:21:04 作者:陈钢律师 文章分类:咨询解答
我的租房押金及已交租金能要回吗? (房屋租赁口头协议不成立)
陈律师:
我是在南宁做服装生意的,2009年8月份我在七星路看中一间铺面,并与该项铺面房东达成口头协议:房东将铺面出租给我经营服装,租期三年,每月租金2万元,2009年9月1日起交付铺面,我先交押金2万元及第一个月租金2万元。谈好后我便于2009年8月27日交给房东押金2万元及一个月租金2万元,后由于我未能谈妥某品牌服装代理权,就不想再租用该铺面了,并短信告知房东不再租铺面了,要求退还已交押金及租金共计4万元,但房东以我违约为由拒不退还,请问陈律师,我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已交的押金和租金?
南宁张先生
南宁张先生: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42号令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你与房东只有口头协议,你与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不成立,房东依法应当返还你已交的全部押金和租金。
陈钢律师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