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性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时间:2014-10-30 20:52: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驾驶员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在高速上与一货车发生追尾,致使孙某车辆燃烧,经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损失经鉴定为十万余元。孙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免除责任。
本案中,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违反 了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呢。
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该兜底性免责条款是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对孙某的车损进行理赔
执业机构: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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