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您好!
请问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工作不满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辞职,应当象公司赔偿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职务费等费用的条款现在是否还有效?我现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公司以前合同中要求的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支付费等费用(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请帮助解答,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1-05-09-状态:已解决]
闫婷婷律师的解答:

1、合同中约定的那些费用应属无效。 2、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如果有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如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单位还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只不过,该经济补偿是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谢谢!

我咨询闫婷婷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工商查询 遗产继承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闫婷婷律师 > 闫婷婷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