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发票从公司拿走钱属正当得利吗?
地产公司的四位副经理在职期间伙同经理一起在没经过董事长同意下,经过经理示意让每位各自找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不同的发票分别在几年里总共从公司拿走钱50万,70万不等。他们这样做所谓的分红(公司根本就没盈利)。在公安侦查阶段几个人分别退回这些钱,在公安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检察院,最后检察院以免于起诉驳回公安的直诉,其理由是他们几个得利属于正当得利,公安应退回他们收缴的钱。检察院的做法公正吗?注:不说四个副经理跟检察院关系的亲密度如何。
补充提问:
我怎样到检察院来指证这些不合理和不公正呢?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05-18-状态:未解决]
闫婷婷律师的解答:
使用发票是要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