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纪委一处长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刑7年

时间:2014-07-14 10:53:25    文章分类:刑辩实务

2014-07-12 10:01:00 来源: 华商晨报(西安)

新华社电 大连市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原处长刘振龙在任职以及借调中纪委工作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还利用影响力受贿。

大连市中级法院11日发布的终审裁定书认定,刘振龙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振龙原系大连市纪委工作人员,2012年9月起任办公厅秘书处处长。2010年2月至2012年11月借调中纪委任副处长、处长。2012年12月调入国家安监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工作,未安排领导职务。

2012年11月,刘振龙接受朋友石某的请托,为石某朋友郭某在大连市公安系统工作、正接受大连市公安局内部调查的朋友王某甲帮忙打听处理结果。

刘振龙向大连市公安局纪委相关人员打听情况,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处理结果并告知石某,事后收受石某朋友郭某给予的5万元钱。

法院还查明,2013年春节前,石某朋友周国锋的儿子周吉丞因与交警发生冲突,被刑拘。刘振龙找到大连市纪委相关人员帮忙,2013年2月7日,周吉丞被取保候审。刘振龙通过石某向周索要5万元。

法院认为,刘振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还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贿,已经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徐晋红律师 > 徐晋红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