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9 14:51:02 文章分类:刑辩实务
办理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判断审查中,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的逻辑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从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形成时间和来源来看,实践中主要存在“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先供后证”的情形下,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反映的线索,找到有关物证、人证等证据,经查证属实,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相印证,则可以对口供的真实性形成有效的印证,增强检察官、法官或者辩护律师对口供真实性的确信,对口供证明力有补强作用。因为在侦查人员事先不掌握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提及了相应的案件信息和证据,就表明其掌握了普通人不可能掌握的案件情况,进而表明其与特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先证后供”则相反,先找到证据再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不能明显增强口供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为在“先证后供”的情形下,除非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否则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相关供述内容的证明力较前者要弱,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欺骗、引诱、威胁等方式非法取证的可能性,需要结合更多的证据来判断。在这里,作为辩护律师,应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加强对案卷材料的审阅研判,详尽了解案情全部细节和该口供形成的时间、地点、场合和背景,找出该口供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争取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