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取毒资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时间:2014-12-29 16:46:3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周某在自己的居住地,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向柳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9.73克,柳某加价出售时被抓获。相关毒品也被查获,公安人员在周某的居住地将周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79.85克。

周某辩解没有收取柳某的毒资,法院认为,柳某供述证实周某向柳某贩卖毒品的价格为每克140元,总金额4200元,事后柳某会支付给周某。周某当场没有收毒资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法院判定,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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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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