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杀人案件量刑

时间:2015-01-05 16:35:5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2013年8月8日,王某因琐事与同事邓某发生纠纷,用刀刺邓某数刀,导致邓某死亡;经鉴定,王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作案后当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为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59元,住宿费2494元,丧葬费34760元。

法院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判处其无期徒刑。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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