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5 16:35:5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2013年8月8日,王某因琐事与同事邓某发生纠纷,用刀刺邓某数刀,导致邓某死亡;经鉴定,王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作案后当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为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59元,住宿费2494元,丧葬费34760元。
法院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判处其无期徒刑。